湖南湘潭一餐厅因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被罚

本文转自:人民网-湖南频道

近日,湖南湘潭韶山市依溪庭院餐厅因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,擅自投入使用、营业,被消防部门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3100元整的行政处罚。

前期,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在开展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专项检查时,发现位于韶山市清溪镇迎宾路的韶山市依溪庭院餐厅,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,擅自投入使用、营业,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。鉴于在检查中未发现该单位有其他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,且该单位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,积极落实整改,主动停止营业并立即准备相关材料,申请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,在行政处罚告知前取得了消防行政许可资质,并向消防部门进行书面报告。经核查,该单位主动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实,符合减轻处罚情形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、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、《湖南省实施办法》释义第七十一条第一款、结合《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》第二十一条,该单位属于较轻违法。鉴于该单位主动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实,符合减轻处罚情形,根据《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》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款、《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》第五章中的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消防部门决定给予韶山市依溪庭院餐厅责令停止营业(由于该场所已取得消防行政许可资质,因此不予执行。)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。

消防部门提醒:公共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不得投入使用、营业,否则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。(周芊钰)